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大起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大起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精神,深入开展大起底行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2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好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坚持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高质量完成“增存挂钩”任务,全面解决我市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突出问题,进一步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更好的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13.65万亩。其中,批而未供土地以2009—2019年审批土地统计批而未供总量8.68万亩为任务目标,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量为4.97万亩。按照逐年分解、逐步消化步骤,到“十四五”末力争全部完成处置。其中,2022年消化任务为批而未供1.45万亩,闲置土地0.99万亩;2023年消化任务为批而未供2.17万亩,闲置土地1.19万亩;2024年消化任务为批而未供2.39万亩,闲置土地1.34万亩;2025年消化任务为批而未供2.68万亩,闲置土地1.44万亩。
三、工作措施
(一)完成调查摸底,分类施策处置。
各旗区结合土地审批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分别建立台账,将本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等情况逐宗上图入库,建立项目清单,逐项深入分析原因,“一地一策”分类制定处置方案,采取多种措施化解,全程跟踪项目状态变化动态更新,完成消化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与国家、自治区一致。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供应为主、供撤结合”,统筹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
⒈加快土地供应。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造成批而未供的,各旗区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供地进度。对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各地要加快土地征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限期满足“净地”供应条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净地”要求、未落实项目的批而未供土地,可纳入各级土地储备范围,重新交易。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⒉完善供地手续。对依法批准转用和征收的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园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于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和安全隔离带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对经营性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出面协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限期仍未办理供地手续的予以严肃查处到位。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⒊如实核销批文。对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旗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申请调整或撤销批文审核办法>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17号)的要求自查,符合条件的可逐级报自然资源厅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预测预警,统筹推进闲置土地处置。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聚焦土地供后服务和动态巡查,做到问题“早发现”、风险“早预警”,强化履约监管,有效降低闲置风险。对现状“闲置土地”,本着“以用为先”的原则,一地一策制定处置方向、路径、时间和措施等,统筹推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⒈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对短期内能够动工的,按规定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对短期内无法开工建设的,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对土地使用权人有意退出不再开发的,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时再次供应;对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改变的,可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在协议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方式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与政府储备土地竞价置换(下称闲储置换)工作。
“闲储置换”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闲置土地的价值按照协议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确定,拟置换政府储备土地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作为公开竞价置换时的底价,实际置换价格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确定,竞得土地的单位与政府签订“闲储置换”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间动工并达到动工开发标准,违约则解除闲储置换协议,政府按照签订置换协议时约定的土地置换价值补偿原闲置土地使用权人。置换的土地收回后由政府纳入土地市场重新组织公开交易,土地出让收入归政府所有。根据等价置换的需要可以对闲置土地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⒉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各旗区要及时采取约谈、收取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缴纳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后,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⒊其它原因造成的闲置。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司法机关要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待查封解除后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推动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大起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推进领导小
组,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区要按照全市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逐宗开展清查,逐项落实台账管理,逐级强化责任包联,定期抓好调度推进,务实高效推进整改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三)加强跟踪督导。市自然资源局定期核查,对推进缓慢、问题突出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加快落实,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消化不实等问题。同时要加大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切实用好用活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鼓励通过开展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建设用地指标滚动使用及弹性出让等方式,优先满足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民生工程等用地需求,有效化解土地闲置问题。通过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总结经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摸清底数,消化存量,控制增量。
(五)加强激励惩戒。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年度完成情况纳入旗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当年消化闲置土地成效明显的旗区,将辖区项目优先纳入下一年度土地供应报批计划;对存在闲置土地的企业,未完成消化以前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并根据情况延后相关用地业务。
联 系 人:王惠
联系电话:15247777881
附件:1.鄂尔多斯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大起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十四五”期间批而未供土地消化目标任务分解表
3.“十四五”期间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鄂尔多斯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大起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孔繁飞 副市长
副组长: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准格尔旗旗长
吴 云 伊金霍洛旗旗长
希 尼 乌审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王国权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刘 杰 市司法局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 庚 市审计局局长
陈德华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马二喜兼任。
附件2
“十四五”期间批而未供土地消化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亩
旗区 |
2009-2019年审批土地批而未供面积 |
2022年消化目标 |
2023年消化目标 |
2024年消化目标 |
2025年消化目标 |
“十四五”末期剩余批而未供面积 |
东胜区 |
1.74 |
0.27 |
0.44 |
0.48 |
0.56 |
0 |
准格尔旗 |
1.73 |
0.4 |
0.43 |
0.48 |
0.42 |
0 |
伊金霍洛旗 |
1.42 |
0.17 |
0.35 |
0.39 |
0.5 |
0 |
康巴什区 |
1.05 |
0.17 |
0.26 |
0.29 |
0.34 |
0 |
达拉特旗 |
0.92 |
0.16 |
0.23 |
0.25 |
0.27 |
0 |
乌审旗 |
0.9 |
0.1 |
0.23 |
0.25 |
0.33 |
0 |
杭锦旗 |
0.47 |
0.1 |
0.12 |
0.13 |
0.12 |
0 |
鄂托克前旗 |
0.24 |
0.04 |
0.06 |
0.07 |
0.07 |
0 |
鄂托克旗 |
0.2 |
0.04 |
0.05 |
0.05 |
0.06 |
0 |
全市 |
8.68 |
1.45 |
2.17 |
2.39 |
2.68 |
0 |
备注:2022年消化目标与自治区预分解下达的2022年“增存挂钩”任务保持一致;2022-2025年消化目标分别按自治区下发总量按比例分解核算。
附件3
“十四五”期间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分解表
旗区 |
目前闲置土地面积 |
2022年处置目标 |
2023年处置目标 |
2024年处置目标 |
2025年处置目标 |
“十四五”末期剩余闲置土地面积 |
伊金霍洛旗 |
1.62 |
0.32 |
0.39 |
0.44 |
0.47 |
0 |
东胜区 |
1.15 |
0.23 |
0.28 |
0.31 |
0.33 |
0 |
乌审旗 |
1.03 |
0.21 |
0.25 |
0.28 |
0.30 |
0 |
准格尔旗 |
0.60 |
0.12 |
0.14 |
0.16 |
0.17 |
0 |
康巴什区 |
0.21 |
0.04 |
0.05 |
0.06 |
0.06 |
0 |
鄂托克前旗 |
0.18 |
0.04 |
0.04 |
0.05 |
0.05 |
0 |
鄂托克旗 |
0.10 |
0.02 |
0.02 |
0.03 |
0.03 |
0 |
杭锦旗 |
0.07 |
0.01 |
0.02 |
0.02 |
0.02 |
0 |
达拉特旗 |
0.008 |
0.002 |
0.002 |
0.002 |
0.002 |
0 |
全市 |
4.97 |
0.99 |
1.19 |
1.34 |
1.44 |
0 |
单位:万亩
备注:2022-2025年闲置土地处置目标分别按闲置土地总量的20%、24%、27%、29%核算(待国家下达任务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