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2940
  • 发文字号
  • 鄂卫计发〔2016〕111号
  • 成文日期
  • 2020-05-25
  • 发文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展计划...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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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切实解决好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在生活上、精神上面临的困难,更好地维护独生子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自治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完善政策保障、增进民生服务、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综合保障机制 ,为特殊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扶助对象

  已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双方或一方户籍在鄂尔多斯市内,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不包括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丧偶再婚或离婚再婚已生育一方。

  三、扶助内容

  (一)经济扶助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每人(或家庭)3万元的一次性扶助金。按市、旗两级按1:1比例匹配经费执行。(责任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2.将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扶助金。(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二)医疗扶助

  1.医疗保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筹部分。(责任部门: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2.医疗救助。对属于低保、低保边缘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纳入医疗救助的范围。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或临时困难救助。(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3.健康体检。由旗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每年组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积极开展健康保健、心理咨询等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健康档案,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签约服务全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并提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等就医便利条件。(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

  4.就医“绿色通道”。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便利,办理特殊服务证件,实行免费挂号、优先就诊、优先转诊、优先住院等服务。(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

  5.残疾扶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残疾独生子女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优先实施无障碍改造及扶贫解困政策。(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再生育扶助。对49周岁以内有生育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报销或支付范围。农村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给予免费,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家庭,按实际费用据实结算,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三)养老扶助

  1.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财政部门分别按农村居民500元、城镇居民900元代缴全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已参加保险的,纳入城乡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范围。所需资金由市旗(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责任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2.年满60周岁的无生活来源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农村“五保”及城镇 “三无”供养范围,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可自行选择。年满60周岁的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给予一定标准的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旗(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责任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3.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成员死亡的,纳入丧葬费补贴范围,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丧葬费补贴。(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四)安居扶助

  1.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且符合廉租房、公租房政策的,可优先纳入廉租房、公租房安置保障,并按政策享受租金减免。 (责任部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范围。(责任部门:城乡建设部门)

  (五)社会关怀扶助

  1.搭建平台。鼓励计生特殊家庭与孤儿结对牵手,对已进行牵手幸福圆梦的结对家庭进行指导帮助。(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2.收养服务。对符合法定收养条件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收养子女的,由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优先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责任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3.就业培训。对于有就业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开展免费就业培训,有效整合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阵地和资源,帮助拓展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进行农村扶贫开发。(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社会扶助。组织爱心志愿服务队、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定期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心理疏导、亲情慰藉等关怀活动。 (责任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

  5.建立联系人制度。要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和定期走访慰问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须帮助。每年针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日和重大节日开展2次以上走访慰问。要充分发挥基层民间社会团体作用,发展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文化、健康运动等各类活动,帮助他们“走出家庭、进入社区、融入社会”。(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成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领导小组, 处理日常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考核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更加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精心安排部署,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要将该项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扶助工作取得实效。对因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